信网1月12日讯 孔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青岛市城阳区城阳一中附近时,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孔某某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及王某某轿车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保险)赔偿自己损失。信获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平安保险赔偿孔某某各类损失共计131156.34元。
路口被轿车撞成十级伤残
2016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阳一中门前路口右转弯时,与孔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孔某某受伤,并被送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救治。于2016年4月1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身体多处挫伤、头部外伤。并于2016年6月19日出院,共住院65天。
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孔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9007.71元。经过调查,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2016年8月26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针对孔某某伤势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保险公司:愿在理赔范围内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孔某某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及平安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信网了解到,王某某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则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自己公司投保交强险、300000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参照孔某某证据进行合理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平安保险赔偿损失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法院予以采信。
王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及肇事小型轿车的车主,应赔偿孔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因该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根据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10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某某赔偿。因此,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平安保险赔偿孔某某各类损失共计131156.34元,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向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