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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2/3 11:03:17 点击:2096 |
2018年1月10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5200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8时许,钱某驾驶个小车载孙某行驶至进贤县民和镇某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赵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钱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孙某摔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进贤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8647.35元。其车辆经进贤县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50930元。
另查明,原告赵某驾驶的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驾驶车与原告赵某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进贤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赵某的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材料费、拖车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应由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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