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东营4月11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常国娜)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就近到维修点进行维修,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为由拒绝理赔。车主权益能否获得支持?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车主刘某将自己车辆的投保公司列为被告,诉之该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保险条款只是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受损,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未明确约定事故车的维修点,但在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未将事故车辆在约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为由拒赔,这在客观上限制了投保人对维修点的选择权。就本案而言,投保人直接将事故车交由附近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在这过程中投保人并不存在过错。只要该维修点具有汽车维修的职能且出具了相应的维修项目清单和正规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实践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故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