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1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1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2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乘坐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谁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11/24 0:00:18  点击:1681
  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滴滴出行”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郑州市民小红(化名)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乘坐崔某驾驶的车辆。崔某驾车拉上小红后,在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红头部受伤。同日,小红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小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元。

  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崔某、陈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小红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红便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5632元。

  中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确定被告崔某、陈某各承担50%事故责任。因被告崔某与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系家庭用车,故被告崔某、邢某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滴滴出行”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红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搭乘顺风车,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上,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崔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故该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小红的误工费、护理费认定上,因其未提交本人及护理人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法院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分别为2505.37元、1252.68元。

  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红医疗费6877.4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2505.37元、护理费1252.6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705.45元,因该公司已承担了全部赔偿费用,故被告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小红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双方均无证驾驶 交强险内仍获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