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机动车侵权责任人(通常所说的车主)虽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但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机动车侵权责任人履行交警主持的调解协议。而机动车侵权责任人以自己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法院是否准许车主的追加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按案由分类,可以分为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履行调解协议纠纷。
1、如果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实际上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三条,共计六条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列为侵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可以将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许有人会认为,受害人在交警部门已达成调解协议,侵权纠纷已解决,当事人应当起诉被告履行协议。但是,实践中,调解协议一般不会涉及保险索赔问题,协议中只会约定机动车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涉及保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该条规定,受害人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2、如果受害人以调解协议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中并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存保险公司履行调解协议的问题,受害人只能请求法院判令机动车侵权责任人履行调解协议。因此,在履行调解协议纠纷中,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当事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法院判决机动车侵权责任人履行调解协议后,再由机动车侵权责任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