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精神病患者放火烧毁,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车主 92736 元。
李某为自己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 92736 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1 时左右,李某将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口,不料一精神病患者邹某持刀对李某轿车进行砍砸并放火将车子点燃,附近群众见此情形立即报警了,但邹某拿刀挥舞,其他人无法近身,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李某轿车被完全烧毁。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遂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车险范围内赔偿 92736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订立了交强险保险合同以及商业险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18 年 11 月 30 日因第三者邹某放火将轿车烧毁,保险事故发生,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可在赔偿保险金后另行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关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原、被告在商业险中约定李某轿车的保险价值为 92736 元,故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某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92736 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且某保险公司及时将履行款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