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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9/7/27 23:35:20 点击:3464 |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宝马车车损险承保保险公司向宝马车主赔偿车损理赔款23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宝马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额232000元。保险期间,原告友人驾驶该宝马车迎亲,宝马车停靠在接亲祠堂时起火燃烧,全车过火被烧毁。
经鉴定,可排除机械碰撞、燃油泄漏、气路故障、异物吸附高温部件及电气故障导致涉案车辆起火的可能,可确定车辆起火部位位于底盘下部,不排除因外来火源导致起火。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结合事发婚礼现场,车辆停放处有大量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实情,可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为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导致起火。根据商业险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不属于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的保险人免责范围,系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火灾,即涉案车辆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已全额履行完毕其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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