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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法院提醒共享汽车用户要“五审慎”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9/9/6 0:17:09  点击:3278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时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为提示相关企业和共享汽车使用人,9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介绍了2017至2019年全国相关案件情况。

保险公司拒赔时,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

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因免责条款拒赔,驾驶人则需自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改变了使用用途,导致保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拒绝理赔。二是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在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并且数额巨大。

此外,车辆保险额度及免责条款问题争议较多。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车辆保险额度作为车辆基本信息,一般会在分时租赁协议中列明。当保险额度能覆盖损害赔偿数额时,当事人对该条款一般无争议;但当保险额度不足时,关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谁担责、租赁平台是否因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担责等问题较易引发争议。租赁协议中的其他免责条款如贬值损失、折旧损失赔偿等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陈广辉表示,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租赁平台负有审核义务。一般情况下, 租货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当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如果租赁平台对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应做到“五审慎”

为了让用户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法官给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为租赁平台过错“埋单”。租赁平台应保证车辆的适驾性。同时,用户在使用共享车辆前负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义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创动系统,灯光轮胎,仅表盘等。陈广辉介绍,如车辆驾驶人未尽检查义务,即使租赁平台因提供不合格车辆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驾驶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审慎考察借用人资质,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解锁车辆出借他人。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甚至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陈广辉表示,为维护自身利益及便于租赁平台管理,用户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借与他人;即使要出借,也应对车辆是否有缺陷、借用人有无驾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进行必要审查,以免因“好心”惹麻烦。

三是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继而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承租人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防止车辆破坏,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运营平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透遮。因为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其不仅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可能因商业三者险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且在驾驶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租赁平台对超出其监管义务范围外的驾驶人行为亦不负任何责任,此时,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其他赔偿均须由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

四是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条款。陈广辉提醒,用户应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分时租赁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标注平台免责的情形,例如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贬值损失时,用户承担较高额度的贬值损失和折旧费。当用户同意协议约定时,就受到相关条款约束,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另外,用户应特别留意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投保险种(是否投保车辆盗抢险、车损险)、保险额度、事故发生后租赁平台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理赔,垫付保险限额内的相关费用等服务。用户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五是驾驶新手以共享汽车练手试驾需谨慎。由于共享汽车的易取得性,不少驾驶新手使用共享汽车练车试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不可以独自驾车上高速,且应在车身后贴上实习标志。此外,共享汽车车型与一般考试车型有较大差别,新手不易掌控,新手驾驶共享汽车练车需格外谨慎,并且最好有“老司机”在旁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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