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修理突发故障的货车,不幸因货车后溜被碾伤致残。保险公司拒赔。昨悉,湖北法院近日首次判决一起司机按照第三者险赔付的案例。
2009年10月,李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时,货车突然发生熄火故障。李某下车检查。修理车辆过程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货车后溜,后轮碾轧到李某的脚跟,造成李某当场受伤,送至医院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李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
因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万元,李某随后向保险公司主张,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其损失5万余元,却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是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发生的事故,事发时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因而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今年7月底,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襄樊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认为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例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从以上事实和规定可以看出,正确确定第三者身份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为准,受害人李某虽然是司机,但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李某已经离开车体(驾驶室),来到地面进行修理车辆,身份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车上驾驶员变为地面上的修理人员,应属于受害第三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与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5万余元。(记者 万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