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在牵引半挂车途中倒车时撞倒铁门,砸伤值班保安,致其颈部骨折脱位全瘫。住院200天后,该保安起诉两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所有人和登记企业索赔。日前,北辰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投保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
案发当日,肇事司机张某驾驶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半挂大货车途中,因倒车不慎,把一家单位的大铁门撞倒。铁门刚好砸在值班保安员李某身上,造成李某颈部骨折脱位全瘫。公安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得知,肇事车辆系张某与同乡王某、赵某合伙购买,且登记在某企业下;同时,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在两家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于是,经过长达200天住院治疗后,李某将牵涉此案的上述人员、单位告上法庭。诉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12万元;车辆所属企业与张某、王某、赵某连带赔偿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残后护理等100万余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
北辰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张某、王某、赵某对事实认可,但对李某的个别费用计算存有异议。企业则辩称车辆只登记在企业,其不应赔偿。牵引车投保公司认为,事故系倒车过程中由半挂车撞倒大门压伤原告,故应由半挂车投保公司赔偿。而半挂车投保公司则认为,倒车动力在牵引车上,两车运行过程中为一体,两家公司都有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在牵引车和半挂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部分,应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则依法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共同实际占有人张某、王某、赵某共同承担。企业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及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对张、王、赵共同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综合认定,原告误工、住院期间护理、医疗、营养、残疾赔偿、残后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101万余元,结合其伤残程度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故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12万,其余82万余元由张、王、赵三人赔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