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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149398.5元。
2009年5月8日17时20分,陈某驾车,撞到在其车前方人行横道线的无名氏,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2010年4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在案件结束后以提存方式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名氏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而亲属暂时没有找到,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作为负责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的行政机构,有权代为诉讼及时主张相关权利,以原告资格为“无名氏”行使权利,为死者近亲属代收和保管该笔款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丁雷、程珧、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