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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交强险纠纷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3 23:51:34  点击:2405

  笔者对江苏通州法院对近两年受理的涉及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近两年来受理的涉及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诉率高,给法院带来审判压力,应引起重视。

  一、该类案件的特点

  1.收案数逐年上升。该院2009年受理此类案件1293件,201019月为1174件,呈上升趋势,且该类案件收案数占民商事一审案件21%,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总数的81%

  2.保险公司多败诉。除个别当事人告错保险公司、事故不在强制责任保险期间外,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均承担了强制保险责任。

  3.案件多数能调解。该院2010年此类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9%,本地参保的保险公司调解率明显高于外地保险公司。而外地保险公司常因不到庭,法院难以调解而缺席判决。

  二、该类案件涉诉的原因

  1.保险公司怠于理赔。保险公司因强制责任保险收益率低,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积极向第三者理赔,存在拖延赔偿的现象,或者企图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少理赔的目的。

  2.非诉调解机构缺失。涉及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缺少专业、快速、权威的公益性非诉调解第三方机构,导致受害者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3.诉讼代理人鼓动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自身收取代理费的考虑,以及该类案件具有代理风险小、代理工作量少的特点,往往鼓动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4.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人肇事逃逸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以及在赔偿标准上,对本应可以适用城镇标准的农民,拒绝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成为该类案件判决的一大主因。

  5.受害人维权不理性。受害人为了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故意扩大赔偿范围和标准,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尽合理,这也是该类案件涉诉的原因之一。

  三、压降该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1.保险公司应畅通诉前理赔渠道。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更应当注重于社会效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强与受害人沟通,并积极、主动理赔,为受害人提供高效服务,避免引起诉讼,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2.保险公司应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充分理解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将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纳入理赔范围,在承担责任后再依法追偿。

  3.建立非诉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联合社会矛盾调解组织成立公益性理赔调处机构,对涉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委托鉴定、损失核定、纠纷调处,使大量案件能够通过非诉渠道化解,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4.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人民法院应向公众公开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保险机构应公开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和要求,避免当事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5.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在保险理赔渠道畅通的情况下,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尽可能通过非诉代理,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合理引导当事人的理赔预期,提出合情合理的理赔请求,争取理赔成功,减少涉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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