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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非全陪 车险理赔的几个认知误区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25 23:20:30  点击:3689

      公安部交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近逼近2亿辆,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关于车险理赔的纠纷由来已久,其中多数纠纷是由于车主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与实际理赔产生较大偏差引发的。也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由于保险公司宣传不够到位,消费者对于车险理赔存在认知误区造成的。

    误区一:全险就得全赔

  许多车主认为,车子只要买了全险,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都不会带来财产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会全赔。其实全险并不等于全赔。所谓全险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个险种。全险只是一个通常情况下的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尽管全险责任范围明显扩大,但不少情形依然不能赔,如发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车辆零部件被盗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点值得投保车主注意。此外,车子如果在地震中受损、加装设备损坏、司机违章驾驶,以及汽车自燃、爆胎、发动机浸水、车身划痕,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只有投保了相应的附加险,才能获赔。车主知晓了这些情况,既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也可相对减少理赔纠纷。

  误区二:非4S店不修

  车子出险以后,不是所有的车都得统统到4S店维修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损坏的机动车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车辆出险后,有的4S店报价工时费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与其他一类维修企业价格差距很大,同时由于大部分事故中被保险人仍需要承担一部分免赔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要求车主到别的4S店,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同品质修理服务的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这样既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为不合理的价格买单,也是保险双方协商原则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公平、效率。所以,车主在修理车辆付费前应先确认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发现价格有差异应尽量要求修理厂协助确认维修金额。假如保险公司与修理工厂定损金额相差过于悬殊,那就要共同委请第三方评估,或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进行保险理赔纠纷快速处理,也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有的车主不明白这一点,无形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公司也感到很为难。

  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选择投保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这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特约条款。目前,全国已有7家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复后,推出了这一特约条款。如果车主选择了这一条款,车损险保费需要相应上浮,国产车上浮10%-30%,进口车上浮15%-60%。为了使自己的爱车得到更好的服务保障,尤其高档车不妨选择投保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

  误区三:受损零件必换

  最近,某地一位车主的私家车被另一辆汽车所撞,造成私家车的保险杠和右边的翼子板受损,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同意更换保险杠,而对于翼子板,保险公司认定为轻伤。因为只是轻微划伤,如经过修复处理,既不会妨碍安全性能,也不会影响外观视觉,没有达到更换的标准,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翼子板,只同意作修复处理。车主对此颇有微词,某报记者写出车损零件只修不换惹争议的报道,被多家网络媒体所转载。也引起了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关注,及时调阅了现场损失照片,发觉保险公司处理无误,于是交代保险公司做好车主思想工作,解决好存在的矛盾。

  存在类似某地车主上述想法的客户不在少数,他们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保险理赔是有原则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提到,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如果每个案件不该赔的都赔,将导致保险费率不合理提高,那其实是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既不惜赔,也不滥赔,正是坚持了保险的宗旨。这个案例说明,修复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保险公司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安全性能始终是保险公司的第一考量,对此,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也应该相信。

  误区四:现场无须保留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以后,根据条款约定,车主有义务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这本来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为什么有的客户认为保险车辆出险以后无须保留现场呢?这实际是对于有关部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的一种误读。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定损,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损失情况,对于了解事故成因、责任归属,确定损失大小,准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赔款十分重要,还可以防止个别假、骗赔案的发生。

  如果较小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要道,为不妨碍交通,车主可将事故车辆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保险公司则会将第二现场视同第一现场。这是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一度曾被社会所误解,这是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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