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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发生车祸后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被保险公司认定不予赔偿,双方因此闹上法院。事件近日终于有了定论,即保险公司作出的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所以要为投保人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
2009年9月30日晚,田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儿回家途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田某及其子当场死亡,田某之妻及一名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驾驶员朱某为逃避罪责,当场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但是法网恢恢,朱某最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朱某驾驶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约定肇事驾车逃逸、毁灭证据属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故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此,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裕安区法院,此案经审理认为,合同内虽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朱某尽到对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30万元内代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