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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8月8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其职工吴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1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拖欠吴某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由吴某承担。事后,吴某听律师讲公司为自己交社保系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可要求撤销协议。于是吴某于同年9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自2003年7月至2009年8月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协议无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定义务且须以法定形式履行,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权益实行切实必需的保障,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不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私自合意的方式予以任意变更,免除缴费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江新华 吴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