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我造成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单位评估完车辆损失后,原告就可以修车了,但是原告出院后既没有修车也没有去停车厂取车,一年后才去取车,停车费不能由我承担。”肇事司机老钱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法庭审理中辩驳道。
“车辆是他撞坏才停在那里的,应该由他赔,而且当时被告认为能修好的,我也告诉过他把车子修好了再给我!”受害人小吕也说明了他要求赔偿的理由。
那么,这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呢?
事情的由来
2009年7月份,老钱驾驶轿车行驶至嘉塍公路某路段时车胎爆裂,因其操作失误,与小吕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吕受伤和三轮车损坏。原告因治病花去治疗费2625元,损坏的电瓶车也被拖至停车厂,取车时交了3000多元停车费。因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钱负全部责任,故小吕诉至法院,要求老钱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停车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7000多元。
法院处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钱因过错使原告受伤,应赔偿其停车费,但事故发生后,原告应在其治疗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取车辆以避免损失扩大,但却未及时处理,造成停车费用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对该损失也有过错,对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老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000多元后,由老钱赔偿原告停车费1500元,原告自己承担1500多元,扣除老钱已支付的费用,老钱无需再向小吕继续赔偿。
要求赔偿损害固然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定权利,但是也要及时要求赔偿和补救,否则,法律对扩大损失这种社会资源浪费行为也是要铁面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