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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日晚2点,刘某酒后驾车送好友张某回家,因醉酒状态且车速过快,不幸与路边停放的大型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刘某、张某当场死亡。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冯某、受害人张某无责任。
张某的父母在悲痛之余,了解到即使货车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其投保的交强险仍可在无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日前,张某的父母将无责任方冯某及天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近日,大兴法院黄村法庭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系无责任方,其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保险单中记载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保险限额为11000元,故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冯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元,驳回原告要求冯某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