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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借人后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免责条款未告知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6 0:27:55  点击:2145

一辆轿车借了好几手后,被盗了。车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竟然是“驾驶员未经保险人的同意使用被保险车辆”。为此,近日车主童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童小姐说,自己在20096月买车时就投了保险。事实上,被盗的车是她叔叔童先生出钱买的,后来叔叔把车借给了朋友苏某,苏某又把车交给刘某开,第二天,刘某就发现车丢了。当天,苏某和刘某就向派出所报了案,过了三个月也没找到。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童小姐才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看法。该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机动车盗抢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早已规定:在“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童小姐所投保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三易其手,最终的刘某使用该车辆没有经过原告童小姐的许可。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童小姐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因此,同安区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盗抢险赔偿60192元。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必须告知

针对保险公司所说的“免责条款”,法官认为对原告童小姐“无效”。法官说,当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确实规定了投保汽车未经投保人的同意而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没有向童小姐提示或者说明,因而该条款虽然有效,但是对于童小姐却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目前保险行业的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并且都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新《保险法》出台以后,对于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严格和清晰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如果没有在承保前期环节向投保人以各种形式作出提示和说明,那么该条款对于投保人将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陈捷 通讯员 林振泰 吴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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