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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霸王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8 17:25:36  点击:3272

  一家人开车出游,在路上两车相撞,竟撞出保险业的两大“行规”条款——“无责免赔”、“代位追偿”!“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车险潜规则。昨天,五华区法院对昆明首例“无责免赔”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1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去呈贡过周末。当车行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窜出,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杨某多根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然而,杨某只在医院住了几天就溜了。原来,杨某是从重庆来昆明打工的,系无证驾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马自达也是从别处借来的。岳父住院花了3万余元,加上修车的6万余元,这起车祸让张先生“砸”进去9万余元。

  “所幸我的车买了全车险。”然而,当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这起案件揭开了保险行业两大坑害消费者的潜规则,第一是‘无责不赔’霸王条款,第二是推卸‘代位追偿’法定义务!”交涉无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怪异”理赔条款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并赔偿车辆损失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张先生签了字,就说明他接受这一条款。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司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在这起事故中,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按约定,保险公司只能按30%事故责任赔偿。

  对于被指“霸王条款”的第15条,代理律师解释说,这一条款并非保险公司单方制订,是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且经过保监局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都是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公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并无不当。

  现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针对这一焦点问题,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是格式合同,仅由车主签字认可。从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该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故本院认为对该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30%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无效;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先生60347元。

  □相关新闻

  遭货车追尾 越野车主碰上“三不管”

      两家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都拒赔

 昨天,又一起“无责不赔”案在五华区法院立案。只是“欧蓝德”越野车车主更惨,他遭遇“三不管”——两家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的拒赔。

  610日,李先生开着自家的“欧蓝德”越野车沿昭待高速公路由昭通向待补方向行驶,“欧蓝德”后面跟着一辆 “渝”牌重型货车。由于货车司机雷某没注意保持两车间的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曲靖市交警支队功待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先生及时通知了“欧蓝德”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听了情况介绍后,认为事故责任在雷某,根据保险合同“无责免赔”条款的规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雷某认为他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来赔;而雷某在重庆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安排工作人员来云南对车辆进行拍照后就返回重庆,从此不管李先生如何联系,就是不理不顾。

  “此次事故对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若不及时维修将无法使用。且这车是家人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李先生只得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随后修车,并支付了9万元修车费。

  “在这起事故中,我最无辜。可现在,肇事司机、我的保险公司、肇事车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承担损失!”李先生于是将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投保的重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雷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修车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0.4万元。

  昨天下午,五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律师说法 云南律师将上书保监会

  要求废止“无责不赔”条款

  “此案一审获得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车损费用的支持,这是云南所有车主和车险消费者的幸事,也为各保险公司普遍执行的‘无责不赔’惯例和格式合同敲响警钟!”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说,“无责不赔”霸王条款,相当于保险业的“三聚氰胺”,这些年不知坑害了多少车主,买了保险却总是被拒赔,让很多车主对保险抵触甚至厌恶,最终无奈地选择只买交强险。通过这起案件提醒广大车主,在最常见的两车相撞事故中,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

  “与本案一样,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均将‘无责不赔,次责少赔,全责全赔’的中国车险霸王条款宣判为‘无效’。”张宏雷说,《保险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却在保险合同中被剥夺,堪称“暗算”。近期,他将向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函,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从根本上废止车险“无责不赔”格式条款,责令各保险公司依据新《保险法》履行“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避免全国车主买全险却落入“无责不赔”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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