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开县一男子无证开摩托上路,将一中学生撞伤。事后,受伤学生父母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保险公司称,这属免责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市二中院称,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并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伤者10.8万余元。
上学途中出车祸
去年11月30日一早,开县中学生李冬(化名)骑着自行车匆匆赶往学校。当走到县城一十字路口时,李冬骑车直穿主干道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张星(化名)和李冬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发现,李冬脾破裂,为其实施了脾切除手术。这场交通事故,让李冬留下了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介入调查。结果发现张星系无证驾驶,但李冬骑车未让直行车先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又未下车推行。今年1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李冬负主责,张星承担次要责任。
据悉,李冬住院治疗期间,张星垫付了万余元费用。然而,这些钱无法弥补李冬的损失。为此,李冬父母将张星及该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多万元。
保险公司称不担责
张星无证驾驶摩托,出了事,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方面称,张星属于无证驾驶,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应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第三者受伤在抢救期间垫付抢救费,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此,保险公司不该担责。
李冬的父母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终审判保险公司赔钱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市二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法院确认小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2892.93元。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冬10.8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由张星承担一半,即赔偿7134.47元,其余损失由李冬的父母承担。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有行为瑕疵 不应作为赔偿免责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啥要赔钱?市二中院办案法官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并不应以被保险人的行为瑕疵而作为赔偿免责条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该法官认为,李冬的赔偿金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此,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若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则承担40%~50%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另一方面,《交强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在赔付完成之后,可向交通违法者张星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