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胡女士在厦门市集美某大型超市从事保洁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脑出血,公司以胡女士存在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头晕跌倒为由拒绝赔偿。昨日,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胡女士各项损失5219元。
退休的胡女士于今年2月到这家超市应聘保洁员,从事超市生鲜冷冻食品区的日常保洁工作。3月1日中午,胡女士在水产区拖地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后脑着地,被紧急送往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屡次向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未果,胡女士于今年8月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时,公司指出胡女士年事已高,是因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引起“头晕、视物旋转”而跌倒在地,并不是在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被公司聘用时已超过退休年龄,因无法办理社保医保,公司为雇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认为胡女士是因自身高血压等疾病导致摔倒住院,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摔倒受伤,损失应由公司赔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争议,与本案中的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记者郭桂花 通讯员 陈玮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