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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11 17:02:30 点击:2272 |
一辆水泥罐车侧翻后,压在一辆小轿车上,造成小车内两名男子身亡,另两人受伤(本报今年1月4日曾以《载有四人的轿车被压扁了》为题作过报道)。交警认定,肇事的水泥罐车承担事故全责。可是,在面对受害者及家属索赔时,水泥罐车挂靠和投保的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却以水泥罐车是套牌车为由,不想负赔偿责任。12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混凝土公司、保险公司、司机等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公司找来“替罪羊”
今年1月3日下午1时许,黄某驾着一辆挂豫L牌照的水泥罐车行至南宁市云景路口。在转弯时,水泥罐车侧倒在地,刚好碾压到左由钟某驾驶的小车。小轿车被压得严重变形。
这起事故造成小车上的4人两死一伤。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黄某驾驶的水泥罐车是一辆非法改装、挪用号牌的车辆,而且,事发当天,水泥罐车超载近6吨。司机黄某忽略了安全驾驶的操作,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黄某被逮捕后,死者林某、钟某的家属,以及伤者罗某的家属找到水泥罐车挂靠的混凝土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伤亡赔偿。除了挂靠公司先行垫付了11万元赔偿外,3个家庭再没拿到一分额外赔款。他们分别向青秀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黄某、混凝土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3家人130余万元款项。
混凝土公司称,林某等人的家属告错了人。正如交警所认定的,黄某驾驶的肇事水泥罐车,是一辆套牌车。该车车架号显示的是广东牌照的车主,豫L车牌显示的实际车主却是河南漯河市某公司。为此,他们还向法庭申请追加被告。
另外,混凝土公司还否认黄某是公司聘请来的员工,并否认了肇事车辆挂靠身份。他们还找来公司内部的一名员工方某,让对方写下证明提交给法院,说明肇事的水泥罐车其实是方某与黄某等人合伙所购买,并平分利润,车辆保险是方某等人擅自以混凝土公司名义去购买。
种种动作,混凝土公司只为把赔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保险公司以“套牌”为由拒赔
肇事的混凝土搅拌车,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16日24小时止,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可是,作为水泥罐车的车险投保人,某保险公司则总拿水泥罐车是“套牌车”的认定结论作说辞,试图为自己寻找“免责令箭”。
该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所承保的车身与该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信息不一致。首先,他们承保的车辆车牌号是豫L牌,车主是漯河市某公司公司,厂牌型号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而事故车辆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码是与承保的号码均不一致,真实车牌号是粤牌,车主是张某,车辆型号为重型厢式货车。
其次,他们认为交警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事故车辆属于套牌、改装车,并有本事故案卷材料等证据材料,证明事故车辆并非他们承保的车辆。
以事实戳破免责说辞
对于混凝土公司提交的方某的证明,以及申请追加漯河市某公司、广东车主张某、方某等人为被告,参与诉讼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虽然肇事车辆持有行驶证,但因该车辆是非法改装、套用号牌,且行驶证记载的车辆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符,所以,混凝土公司应该早知车辆套牌的事实。
关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确定,法院认为,应结合该车辆日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从肇事车辆的货源组织、运输路线、保险合同的签订、司机的聘用及管理、车辆装载量及管理、停放等,均由混凝土公司确定。因此,可以认定混凝土公司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
法院还认为,混凝土公司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使肇事车辆存在套牌、改装行为,但套牌、改装行为在承保之前,保险公司未谨慎核查而对其承保,亦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司机黄某承担,其车辆挂靠的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扣除混凝土公司之前垫付的赔偿款后,林某的家属将再获得赔偿款(包括车辆损失费)共计70.7万元;钟某的家属获得约34.4万元;罗某将获得2.2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将承担12.2万元赔偿款责任。
作者:李丽 潘小青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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