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陈先生还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公估师“黑名单”制度极不合理。“当我们努力付出帮保险公司省几百万元赔款的时候被认为是应该的,而即使由于一个小失误让保险公司认为多赔付几千块钱,也立马会被视为道德败坏,没有职业操守。” 据陈介绍,“黑名单”制度本来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比如收取客户的钱财。
经公估后损失变少
还需两方面看
“保险公司很多时候也是先自己处理,处理不下去了才会转交给公估机构来做,这种业务就是‘硬骨头’,被保险人对得到赔付的预期很高。”陈先生称,客观地讲,被保险人被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忽悠”的情况总体比较少,被保险人预期与公估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更多原因,反而是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估计普遍过高,“他们的要求并不是百分之百合理,这时候就需要公估机构向客户进行解释。”
在保险公估案件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被保险人觉得自己发生的损失经保险公估后变少了,但这并不一定就是公估机构从中作祟,需要从两方面看。
“与公估机构对接的是被保险人的财务部门,包括个人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损失有一本账,但他们往往不会提供真实的内部信息,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了解到真实的价格。”
同时,受灾的被保险企业与保险公估机构还存在对损失标的定价口径的选择问题。“企业往往倾向于按产品销售价计算损失,保险公估会选择按成本价估算损失,因为这些销售价会包括各种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费用,费用如果不发生并不代表实际损失。”陈先生称。
陈先生称,保险公估结果出来后,公估公司需要跟被保险人签协议,如果双方分歧巨大,公估达不到被保险人的预期,被保险人不签字,最终往往就会以保险公司让步作为结束。
不过,与中资公估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更能保持第三方的客观与公正。“他们有大型跨国企业客户,同时其总部会有全球业务的总体考量,因此,他们更在意的是进入中国市场。” 陈先生称。
编者按: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机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持市场的公平公正。然而,国内保险公估市场的弱小让“靠天吃饭”的公估公司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为此就要更多地顺从买单者,这显然与客观独立的原则相悖。业务结构与创收渠道单一,正是导致实际与理论这一偏差的根源。如何化解公估公司的窘境值得我们思考。(证券日报 刘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