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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有点“变味”

  最近见到几位在保险公估公司工作的朋友,他们谈起对公估业如何更好更快发展的看法时,都有一种有苦难言的神态。我很理解他们的心情,因为我在两家公估公司受聘当顾问时,真正感受到了他们工作的艰难。他们说:“有困难不怕,怕的是一些变了味的做法让我们难以接受,但又无法改变。”

 

  变了味的公估

  变味之一是,公估公司在向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时,保险公司会提出评估案件要与降低赔付率挂钩,主要反映在汽车保险理赔案件上。公估,顾名思义就是公正评估,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该是多少就是多少,要的是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这本来与赔付率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可硬是将两者挂在一起去考核公估的工作质量和业绩,迫使公估公司不能公正地评估案件,而首先去“维护”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的经济利益,既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知这种要求和条件变味了,可是为了能争得一份市场生存下去,公估公司也要忍痛接受。

  变味之二是,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卖人头”,也称“劳务出口”。2003年,深圳的保险公估公司开始向汽车保险理赔领域提供服务,一开始就是“卖人头”,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继续着这种模式。所以称做“卖人头”,就是因为保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发展很快出险案件大量增多,现场查勘严重缺少人手,而要增加人力和物力一时又难以解决,“买人头”便成了保险公司解决燃眉之急、降低成本的好办法。于是,这项合作很快达成协议。保险公估公司把员工“卖”到保险公司后一切听从保险公司的调配和指挥,按月由保险公司精确计算后核发“工资”(包含了给保险公估公司留出一定的利润),让这些员工享受“编外人员”待遇。表面看起来双方合作得很融洽,并且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但仔细一推敲就越发感到不对味了,这哪里还有公估公司的独立性?哪里还有公估公司的公平、公正存在?全都没有了!不独立谈何公正?不公正又谈何公估?有人还曾称这种“合作”是一个“创新”,这实在是对公估事业的一种扭曲!

  变味之三是,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实行“业务交换”,“互惠互利”。这种交换尽管涉及的公估公司不多,但其负面影响却很广。有的公估公司专业技术力量不怎么样,但由于掌握了一定的保险资源,保险公司就愿意与他合作,按照提供保费的多少来“换”取一定数量的公估案件。表面上看似“平等互利”,实则是完全背离了公估业公平竟争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所列之“变味”,可以明显地看出并能体会到,我国的保险公估业由于产生和发展的经历还不到20年,它的实力和公信度还远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正由于此,它的地位相比于強大的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弱势,其生存和发展还要依附在保险公司身上。尽管近几年公估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全国300多家机构中亏损的仍占多数,其生存和发展都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公估业如何改变现状,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第一,公估业应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所谓社会化就是公估业不只是承担保险业界的委托,所有社会各行各业凡属“物损”的有关评估和鉴定均可接受委托,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它不再是保险的中介而是全社会的中介。因为冠以“保险”容易被人误以为和保险公司是“一家人”,不能独立,做不到公正(事实上也是这样)。而社会化就能真正把公估业推向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去谋求发展和状大,也能做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所规定的:“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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