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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是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授权认可,二是民事诉讼法及高院对评估机构备案及资质要求的规定。具体根据如下。

一、保险公估机构资质的法律授予及相关规定

评估鉴定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行业的技术性和知识的复合性较高,并且从事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而对此行业国家采取特许授权的管理方式。

1、行政许可法对检验、鉴定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款对其行政许可的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对保险标的物检验鉴定评估工作涉及公众利益,对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大作用,因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授权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行政许可。

2、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对保险鉴定、评估行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3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04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方式,对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一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置了评估、鉴定等资质的行政许可审批权。具体到中国保监会,有关检验、鉴定评估方面主要权限:保险公估机构的审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五项权利。从而明确了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督管理权限。保监会针对公估行业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细则。

3、部门规章《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1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设立、从业资格及因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为保险公估工作进入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至此,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完成了从法律授权到具体操作完整的法律规范链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公估机构适用的相关规定为具体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保证保险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估机构适用条件及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二是对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的评估人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资质,三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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