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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事件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保险公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两份送交委托方,作为其理赔的依据。 保险公估人员在执行完勘验、鉴定、评估、估损、理算等工作后,必须编写一份书面报告,对公估推理过程及结论给予表述。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生产”的产品。 (一)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1.保险公估报告是一份权威性报告。保险公估报告不同于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它必须由参与公估过程的保险公估人员和保险公估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负责人签名方能生效。保险公估报告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它作为保险双方进行保险理赔结案的依据,可以协调保险双方的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公估报告附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除了有关文字说明外,还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包括公估人员的信誉声明等,以保证其权威性。 2.保险公估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估报告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不同,前者属于商业活动,后者属于法律手段。在保险双方争议处理或诉讼解决过程中,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属于一种法律手段,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和项目等的法律证明。 (二)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 从世界各国保险公估实践来看,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保险公估标的简介;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保险标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保险公估结论等等。 此外,按照惯例,保险公估报告内容还应该包括保险公估直接参与人签名的声明部分。举例如下: 我以我的知识和信誉声明: 1.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正确的。 2.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个人(我们)相互协商、统一后的公正分析、意见和结论。 3.在确定结论时我与(或没有与)保险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和沟通,而此前的一切工作都是保密的。 4.我现在和未来与本报告中的公估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也同样与保险双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 5.我获得的报酬与报告中预先确定的价值或对委托方有利的价值以及实际赔付价值无关。 6.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合同以及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形成意见、结论和编制保险公估报告。 或者: 我以我本人以及公司公估师的学识和声誉声明: 1.公估师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与该案相关的单证、凭证及相关资料下。 2.公估师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并对上述材料进行了核查、询问和研究。 3.公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损失的估价是按实际情况作出的。 4.公估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正确的,并且作出的评估和结论,只涉及本案及事故发生时段。我们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初步保险公估报告 在现场查勘结束后,保险公估师按惯例将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初步保险公估报告。以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公估报告为例,其主要内容包括:索赔编号;保险单编号;分类;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损失情况;所属行业;被保险人增值税状况;建筑物的用途;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日期;事故发生地点;推测的事故原因;损失估计额等等。 如果保险公估师出具的是一份临时支付报告,其报告内容与初步保险公估报告基本相同,但通常应该把最后一项“损失估计额”改为“暂付金额”。保险公估师在应用了相关的比例赔偿方式之后,所预测的最终损失赔偿金额明显超过了建议的暂付金额的,保险公估师将在公估报告中特别注明。 三、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师在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应该编制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并及时递交给委托人。最终保险公估报告部分将重复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但某些标题将作调整。比如,项目、分类、方案编号、描述、保险金额、经过理算的损失、此前给付金额、应付余额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明保险公估费用、损余处理以及施救费用等。在公估实践中,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分为完整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和简化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两种形式。 (一)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对于保险标的价值较大、索赔金额较大的委托公估案例,保险公估师应该出具一份完整的公估报告。以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为例,说明完整公估报告包括的主要项目及其与该项目相关的更详细的资料。 1.对保险标的场所的描述:说明所涉及的建筑物、建筑物构造情况和周围环境等;通常需要附上照片。 2.对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描述:说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以及场所受影响部分的具体用途等。 3.事故发现:说明发现时间、日期以及发现人等;对任何报警系统的描述。 4.事故原因:注明与建筑物特征任何联系;起火点和最先引燃的物资之间的联系;如果未确定原因则必须注明进行调查的具体情况和所考虑的各种可能性等。 5.蔓延和停止:说明火灾的蔓延、停止情况以及支持和限制因素等,诸如:天气情况;供水情况;结构、开口、衬里等等;所从事经营业务和其中财务的特殊特征;内务管理情况以及一般情况,包括屋顶通风、现建筑材料、塑料的使用等情况。 6.灭火的过程:通知消防队的时间和方法;消防队到达时间;雇员所采取的临时施救措施情况;消防队对损失限制的情况;喷水装置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等等。 7.损失的性质和程度失程度:说明损失的性质以及建筑物、设备和库存的损失程度。 8.最初措施:拆除、废墟清理、保护措施和抢救行动等。 9.保证:说明保证是否得到遵守,或者任何违反保证的详细情况。 10.第三方情况及可能的追偿权:说明调查和所获得的第三方责任的有关证据。 11.损失估计额:初步保险公估报告反映的损失额。 12.被保险人指定公估人。 13.索赔和理算:所提交的索赔的详细资料;对原始索赔的修正;简单理算;分类详细理算情况,包括所涉及的项目和建筑物;理算是基于赔偿还是基于重置;对条款的援引,如比例赔偿方式,库存声明,地方当局、建筑师和测量师费用,清除残损;任何灭火费用的详细情况及供考虑的建议;经过理算的赔偿金额摘要;对所提出的暂付金额的建议和原因。 14.被托管的货物:说明法定责任是否成立。 15.保险金额是否足够:说明比例赔偿方式的应用等。 16.损余:,说明损余物资及建议损余物资处理方案。 17.任何其他保险和分摊应用的情况。 18.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临时支付报告而言,是指专家建议的暂付金额之后的任何修改及余额;对于最终保险公估报告而言,是指诸如费用、租金损失或重置赔付的余额还未支付的那部分。 19.支付授权:需要时,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保险人向某第三人而不是自身支付的书面支付委托书。但如果要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一个修理商,则需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书面授权并确认修理商已经圆满完成了任务。 20.公估费用和支出。 (二)简化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加快索赔、理赔处理进程,保险公估师通常只编制简化的保险公估报告。例如,当实际金额或估损金额较低时,或者发生广泛的、大范围的保险事故,如暴风、洪水和地震等。简化的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和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对值得注意的情况必须作出简要的说明。这些情况通常包括:遵守保证条款的情况;重置价值备忘录;保险金额是否足够;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责任;其他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等。 (三)确认书 当保险公估师完成调查和损失金额的理算后,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份确认书,供其签署。确认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在须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接受××元人民币,作为对其损失的全部和最终赔偿;声明没有任何其他方对被保财产具有权益;然后保险公估师将签字后的确认书连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递送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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