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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指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监管的角度看,上述辽宁保监局负责人称,公估公司与保险业的业务经营关系不是很紧密,监管部门曾想将公估公司由保险监管部门划归给相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见,保险公估公司的规范经营确实没有得到监管机关的重视。”李滨分析道。
同时,该负责人称,从近些年保险公估公司的发展来看,其自身能力还有待提高,得到保险业的认同尚需时日。
(证券日报)